现金交付出借时,为确保交易安全、避免后续纠纷,需特别注意以下技巧,涵盖事前防范、事中操作、事后留痕三个环节:

一、事前防范:降低交易风险
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与信用
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原件,核对姓名、身份证号、照片与本人是否一致,并留存复印件(可要求借款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捺印,注明“此复印件仅用于本次借款”);
查询借款人信用记录:若借款人为个人,可通过“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”查询其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;若为单位,可通过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查询其是否存在经营异常、行政处罚等风险;
评估还款能力:要求借款人提供收入证明(如工资流水、纳税记录)、资产证明(如房产证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),或通过共同朋友、同事了解其经济状况,避免向无还款能力者出借。
明确约定利息与还款方式
书面约定利息:即使现金交付,也需通过《借款合同》或《借条》明确利息(如“年利率12%”“逾期利率为借期内利率的1.5倍”),避免口头约定导致纠纷;
约定还款计划:明确还款时间(如“2026年11月19日前还清”)、还款方式(如“每月19日支付利息1000元,到期一次性还本”),并写入合同;
设置违约条款: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(如“逾期每日按未还金额的0.05%支付违约金”),增加借款人违约成本。
二、事中操作:规范交付流程
选择公开场合交付现金
避免在借款人住宅、私人场所等封闭环境交付,优先选择银行、律师事务所、公证处等公共场所,降低被抢夺、胁迫的风险;
若必须在私人场所交付,可邀请第三方见证人(如共同朋友、律师)陪同,并在交付时要求见证人签字确认。
当场清点现金并录制视频
双方身份(拍摄借款人面部及身份证);
现金金额(展示现金捆扎、点钞过程);
交付行为(借款人接过现金并确认);
《收条》签署(拍摄借款人签字捺印)。
清点现金:交付时,双方当面清点现金(如“10万元为100张百元钞票,无残缺、假币”),并在《收条》中注明“现金已当面点清,无异议”;
录制交付视频:用手机拍摄交付过程,视频需显示:
视频保存:将视频备份至云端(如百度网盘、iCloud)或存储在多个设备中,避免丢失。
要求借款人出具《收条》
借款人姓名、身份证号;
借款金额(大写+小写,如“人民币壹拾万元整(¥100,000.00)”);
借款用途(如“用于生意周转”);
交付方式(“现金交付”);
交付时间、地点;
借款人签字、捺印、日期。
《收条》内容:需写明:
示例模板:
收条
今收到出借人赵六(身份证号:XXXXXXXXXXXXXXXXXX)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(¥100,000.00),用于生意周转。现金已当面点清,无异议。
借款人:王五(签字、捺印)
身份证号:XXXXXXXXXXXXXXXXXX
交付时间:2025年11月19日
交付地点:XX银行XX支行
三、事后留痕:巩固证据链条
通过微信、短信确认借款事实
交付后,立即通过微信、短信向借款人发送确认信息(如“王先生,您已收到我交付的10万元现金,借款合同已签署,请按约还款”),并保存回复记录(如借款人回复“收到,会按时还款”);
若借款人未回复,可再次催告(如“王先生,请确认是否收到10万元现金借款”),并保存催告记录。
保存借款合同原件
若签订了《借款合同》,需妥善保管原件(避免丢失、损坏),作为证明利息约定、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的核心证据;
若未签订合同,需通过《收条》+聊天记录+交付视频等证据组合证明借款关系。
定期催告并留存记录
临近还款日,提前通过微信、短信、电话等方式催告(如“王先生,本月19日需支付利息1000元,请按时转账”),并保存催告记录;
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,立即发送《催告函》(可通过EMS邮寄,保留邮寄凭证),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还款,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。
四、特殊场景应对技巧
借款人拒绝出具《收条》
拒绝交付现金,要求通过银行转账(转账备注“借款”);
若必须现金交付,可邀请第三方见证人(如律师)在场,并由见证人出具书面证言(证明“借款人已收到现金”);
录制交付视频,并在视频中明确询问借款人“是否收到XX元现金”,要求其回答“收到”。
应对方法:
借款人声称未收到足额现金
依赖《收条》+交付视频:若《收条》中写明“现金已当面点清,无异议”,且视频显示清点过程,法院通常采信;
依赖见证人证言:若第三方见证人在场,可申请其出庭作证;
避免提前支付部分现金:若借款人要求“先给5万,剩下的明天给”,需拒绝并要求一次性交付,避免分次交付导致金额争议。
应对方法:
总结:现金交付的“黄金法则”
“三必须”:必须签订书面合同/《收条》、必须录制交付视频、必须通过微信/短信确认借款事实;
“三避免”:避免在私人场所交付、避免分次交付、避免仅口头约定利息;
“三保留”:保留身份证复印件、保留转账记录(如有)、保留催告记录。
通过以上技巧,可最大限度降低现金交付的风险,即使发生纠纷,也能通过完整证据链维护自身权益。


